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重点
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4]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
为确保《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汕府办〔2004〕88号)的顺利实施,根据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粤环〔2004〕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和标准
按照《污染源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主要考核验收指标》、《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主要考核验收指标》和《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达标要求
(1)按监测规范和《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要求,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的水、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各废水、废气排放口、排气筒均应达标。
(2)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已通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设施完好率、运转率均达到95%以上,并建立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帐。
(3)废水重点源,有废气排放的,废气也要按要求达标;废气重点源,有废水排放的,废水也要达标排放。
(4)污染物排放口符合规范要求,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安装了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已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按规定要求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发放除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由省环保局直接发放外,其他污染源仍按《关于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的通知》(粤环〔2003〕254号)的规定执行.
三、考核组织方式
市政府将成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组,对区(县)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进行考核。各区(县)应成立相应的考核组,对辖区的全面达标工作进行考核,并对本地区的达标工作进行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