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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重点
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4]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


  为确保《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汕府办〔2004〕88号)的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粤环〔2004〕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和标准
  按照《污染源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主要考核验收指标》、《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主要考核验收指标》和《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达标要求
  (1)按监测规范和《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要求,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的水、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各废水、废气排放口、排气筒均应达标。
  (2)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已通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设施完好率、运转率均达到95%以上,并建立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帐。
  (3)废水重点源,有废气排放的,废气也要按要求达标;废气重点源,有废水排放的,废水也要达标排放。
  (4)污染物排放口符合规范要求,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安装了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已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按规定要求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发放除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由省环保局直接发放外,其他污染源仍按《关于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的通知》(粤环〔2003〕254号)的规定执行.
  三、考核组织方式
  市政府将成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组,对区(县)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进行考核。各区(县)应成立相应的考核组,对辖区的全面达标工作进行考核,并对本地区的达标工作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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