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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资本投入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对小规模乡村供水工程,可推行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办法,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的积极性。
  (四)深化改革,建管并重,持续发展。要精心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良性运行。积极探索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模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要加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农民饮用水工程的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民饮用水工程,城镇水厂向农村辐射的供水工程,以市场运作为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与经营,鼓励受益者以出工、出资、出地的方式参股。供水企业盈利水平参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乡村供水工程,鼓励以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各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一事一议”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各级政府也要给予适当补助。省里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补助,并对欠发达地区给予倾斜。
  (二)加大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投放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信贷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对农村供水项目实行优惠贷款,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方式同等享受浙政发〔2003〕1号文件的有关政策,对项目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供水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放长;允许以项目的收益权、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
  (三)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行政划拨,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面向农村供水的工程需架设输电专线的,只收取成本费,其运行电费给予优惠。
  (四)供水企业的增值税可按销售收入的6%征收。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等,原则上不计收污水处理费。
  (五)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面向农村供水的企业,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实行级差水价。制定、调整农村供水水价要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一事一议”兴建的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农村供水厂(站),供水价格按工程运行成本核算,由村民委员会自主确定,不得搭收其他名目的各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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