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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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