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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四)督查总结阶段(9月底以前)。省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将派出检查组,赴各地和省级有关单位进行督查,并对全省整顿统一着装情况进行总结,向省政府及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报告。
  五、严肃纪律,务求实效
  清理整顿统一着装是一件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绝不搞形式、走过场。对2004年8月底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问题并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单位,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特别是对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抵制清理整顿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拒不整改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开曝光。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浙江省清理统一着装情况调查表(略)
  3、浙江省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略)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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