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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七)建立船舶出口担保及融资机制,加强对出口船舶的信贷支持。船舶修造业集中的地区,各级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引导企业及社会其它力量参与,建立船舶专业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船舶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提高船舶的出口竞争力;鼓励银行拓展船舶企业的履约保函和融资保函业务。鼓励银行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向船舶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相应条件,向船厂提供卖方信贷或为船东提供买方信贷,并根据政策条件、船舶企业的信用状况、生产特点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积极支持船舶企业利用外汇贷款解决资金需求。鼓励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对船舶企业予以信贷倾斜和政策优惠。对于口设备、原材料较多的大型船舶企业或大型造船项目,可以安排一定的外债专项指标,增加其资金来源渠道。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船舶工业的支持,从2004年到2007年,省里每年从“建设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船舶工业的共性技术研发、共享性信息化平台研究等。抓好船舶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国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国家高新技术船舶发展基金的支持。帮助船舶出口企业优先申请国家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
  (十九)提供土地使用优惠支持。对符合船舶工业产业布局规划的船舶企业发展用地,要优先保障。为吸引国内外企业集团来我省投资船舶工业,协议出让土地可不低于评估地价70%的价格予以优惠,并提供相应的交通、水、电等基础配套设施。为支持骨干船厂“退二进三”搬迁,进行易地扩建的,政府依法收回原企业用地,并部分返还土地增值资金,同时合理安排迁建用地。
  (二十)改善服务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相互配合,提高效率,支持船舶工业发展。在制定岸线资源开发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船厂对岸线条件的特殊要求。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做好布局规划内海域的对外开放。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新造船舶、修理外轮的相关免税、退税工作,尽可能在船舶工业来料加工进出口的通关审核、核销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保税仓库。进一步改善对船舶修造加工区域的外汇管理服务,方便船舶企业和外商客户的外汇资金、外汇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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