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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做大做强骨干企业。鼓励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有重点的选择若干家骨干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进行培育,加快向具有现代造船模式的船舶总装厂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向生产分段、模块及配套产品的专业厂方向发展。各重点布局地区,要努力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内联外的步伐,吸引国内外航运业与船舶工业大企业(集团)投资发展船舶工业。充分发挥我省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通过政策引导,吸纳民资,增加对船舶工业的投资。
  (十二)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实现船舶企业信息化、造船模式现代化、企业管理集约化、生产模式柔性化。船舶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经批准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的有关规定,在申报纳税时可自行选择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培育船舶与配套产品交易市场。依托现有船舶修造业的产业及市场基础,重点培育运作规范、现代高效、辐射全国乃至国际的船舶与船舶配套产品交易市场,形成促进船舶修造业发展的重要物流中心、产品信息中心,通过船舶及其配套产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带动一批相关产业的发展。
  (十四)加强行业的协调与指导,防止无序发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防止船舶工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发展。同时,要创造条件成立船舶行业协会,并积极发挥协会的作用。
  (十五)加强对船舶修造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各级船检部门要加大船舶检验与监督管理力度,杜绝无证、违规修造船舶及质量无保证的船舶进入市场。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修造船企业,收回相关生产认可证书,并依法予以关闭。
  (十六)重视人才培养与引进,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培养船舶相关专业人才的作用,为船舶设计、生产与科研提供各类专业人员,重视船舶工业职业技术工人培训。大力引进造船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于重点骨干船舶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当地政府应放宽限制,优先为其办理手续。加大科研投入,有步骤地组织“产学研”攻关,提高船用设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高科技人才以其科技成果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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