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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邮政条例》的决定(2004)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邮政条例(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甘肃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邮政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生产邮政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应当由省邮政主管部门监制,核发监制证书。不得无证或者盗用、冒用、借用监制证号生产、销售通信使用的信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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