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七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坚持公开公正、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办法须经社员(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包合同的名称,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包的生产项目、生产资料的数量、价值及管理使用办法和承包期限,集体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三)承包方应缴的税金,承担的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或承包费,提供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数量;
(四)承包方对承包生产资料的保护责任;
(五)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的内容、方式;
(六)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程序;
(七)违约责任;
(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具备或共同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发包的生产资料进行质量评估、分等定级;
(二)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提取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或承包费,安排使用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四)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五)有权收回承包方擅自出卖、出租、抵押或转为非农用的土地;
(六)向承包方提供生产服务。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村民)有优先承包集体发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权利;
(二)依法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三)享受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服务;
(四)保护土地资源,增加投入;
(五)承包耕地的农户按时缴纳税金、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提供劳动积累工、义务工;
(六)承包荒地、林地、果园等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户按时缴纳税金和承包费;
(七)积极应用适用的农业生产新技术、新产品。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向当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鉴证手续;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向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鉴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