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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五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委托方负责。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工程发包和工程发包时的招标工作;
  (二)协助发包方实施与承包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合理支付工程款;
  (四)提出并协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监控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
  从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检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经复测后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定额、费用定额及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计划内基本建设工程概算的调整,应与同级计划等部门会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应当分阶段编制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编制竣工决算,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四条 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现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招标工程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签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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