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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暂扣。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
  (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三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投标承包工程。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向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分包工程。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包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与分包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分包工程项目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
  (三)工程总承包与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以及合同规定的内容向发包方负责。
  第十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来本省承揽工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承包工程、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持有效证件,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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