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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
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鉴于2001年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制售假劣药品已有规定,1993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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