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04年2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管理工作,根据《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优待证》由佛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老龄委”)印制,并委托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老龄委”)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申领《优待证》。
第四条 老年人申领《优待证》,应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彩色小一寸近照一张(相片底色为红色)。
第五条 每年办理《优待证》二次(包括首次申领、换发、更正和遗失补领):
(一)当年6月30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上一年10月办理登记。
(二)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当年4月办理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转到下一次办理。已办理登记的老年人,于上一年12月、当年6月到登记点领证。
第六条 对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和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颁发不同的《优待证》。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申请换领《优待证》时,须交回原领取的《优待证》。
首次领证免费办理。
第七条 遗失或损坏《优待证》可申请补领,申请办理补领登记手续时要缴交补领费。补领费应在发证时给票据。补领缴交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交财政专户。
第八条 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去世等原因办理注销户口时,老年人或其家属应主动交回其原有的《优待证》,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收回其《优待证》,由区老龄委上交市老龄委处理。
第九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
《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其它证件不能当作《优待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