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04年2月5日)
为保证《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顺利实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医疗卫生
(一)优待措施:
1、老年人持《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就医,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普通门诊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半价优惠(特需、特优门诊除外)。
2、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
(二)优待单位:
《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
七条对医疗优待单位认定为“市内各医疗机构”,指设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区属、镇(街道)属医疗机构。
二、体育活动
(一)优待措施:
老年人持《优待证》进市内各公共体育场所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二)优待单位:
市属、区属、镇(街道)属公共体育场所。
三、公园、旅游景点
(一)优待措施: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半价优惠。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免费优惠。
(二)优待单位:
市内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风景区。
四、公交
(一)优待措施:
本市各区内公共汽车编码线路,对持证老年人实行优惠。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半价优惠。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免费优惠。
(二)优待范围:
本市各区内全部编码线路公共汽车。以公共交通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公交车辆张贴优待标志为准。
五、司法援助
(一)优待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应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