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于2004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25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4年3月25日在重庆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我市各少数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汉语拼音、方言、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使用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为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鼓励公民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