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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2日 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4号)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组合贷款,提高组合贷款办理效率,现就组合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0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八区的管理一部、管理二部、管理三部和方庄管理部、中关村管理部可以开办组合贷款业务。其他管理部的组合贷款业务,统一由方庄管理部办理。
  二、如借款人采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管理部可根据管理部与受托银行对应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业务。
  三、各管理部应按照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办理组合贷款,具体流程附后。
  四、各管理部应在组合贷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第六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以下内容:
  (一)甲方申请提前还款时,须根据原贷款发放时两部分贷款比例,同时偿还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不得只提前偿还其中的一种。
  如借款人采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在(二)中约定:丙方应就本合同项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额和甲方为购置本合同项下住房,同时向乙方申请的住房商业贷款额之和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组合贷款保证合同》,本合同第六章和第七章的约定不适用。
  五、各管理部不得受理贴息项目的组合贷款,借款申请人有贷款需求的,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
  六、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期限应相同,且贷款起止日期也应保持一致。
  七、组合贷款暂不审核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
  八、经办组合贷款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须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现已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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