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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交存
  1、按月交存
  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需按月到资金中心办理交存手续。
  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因增加、调入职工;职工停薪、辞职等原因而封存住房补贴资金账户;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账户启封;职工住房补贴月交存额发生变化等原因发生变动时,应到资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补贴交存变更手续。
  已开户因故未按时交存住房补贴的,可到资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补交手续。
  2、一次性交存
  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补贴、级差补贴时,应到资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一次性交存手续。
  3、职工当年交存的住房补贴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补贴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支取与销户
  1、支取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价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冬季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时,可凭相关证明支取本人住房补贴。
  2、销户
  单位按规定不再为其职工交存住房补贴,将其账户上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全部支取,并将其账户撤销时,可凭相关证明办理住房补贴销户手续。
  以下情况职工可办理住房补贴销户:
  (1)职工离、退休;
  (2)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并将户口迁出本市;
  (3)职工出国(境)定居;
  (4)职工死亡;
  (5)其他销户条件。
  第十条 转移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
  第十一条 封存
  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后,不得随意销户。待职工符合支取、转移、销户条件时,再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交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资金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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