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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22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73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和《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地方所属机关、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其发放形式包括:
  1、一次性住房补贴
  2、按月住房补贴
  3、差额住房补贴
  4、级差住房补贴
  5、其他形式
  第四条 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受托管理全市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 住房补贴资金存、贷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执行。
  第六条 资金中心应委托承办住房补贴资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金融业务。资金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 开户
  住房补贴交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中行政机关、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定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到资金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资金账户。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及其他单位应根据房改部门核准的住房货币化方案核定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到资金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资金账户。资金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交存和支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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