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按确定的烟尘控制区达标要求执行。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
停止执行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
说明: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5、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28号
停止执行第四条机动车洗车场设立许可和洗车场扩建、迁建、变更、停业许可。
说明:审批事项已被《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省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6、昆明市粉尘危害分级监察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1〕41号
(一)停止执行第七条对产尘单位的检测人员的考核认证。
(二)停止执行第八条对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仪器的认可。
(三)停止执行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产时对其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检测。
说明: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
7、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26号
停止执行第二十条风景区内经营活动前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