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昆明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缓解农村贫困农民就医困难的问题,进一步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昆明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昆明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004年5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特困农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帮助我市农村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就医看病的实际困难,建立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云民〔2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助特困农民中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医疗支出原则;
(二)属地化负责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救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第五条 救助对象,是指农村五保户和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军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