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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4年滇池开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适时开湖捕捞,建立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增强渔业安全生产防范意识
  (一)今年滇池开湖捕捞,根据各种经济鱼类的成熟情况和水面管理情况,分阶段、分网目、分鱼类品种实行轮开、轮捕和轮封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晋宁县的太史湾、鸽子湾、北山湾,西山区的芦柴湾、晖湾、西华湾,呈贡县的乌龙湾是各种鱼类产卵繁殖的场所,实行常年封禁。开湖期间,禁止到常年封禁的湖湾和“项目示范区”水面进行捕捞。所有捕捞船只,必须远离封禁湖湾和示范区围网200米以外作业。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开湖期间,持证参与捕捞作业的渔民,要增强渔业安全生产意识,必须自备有效救生设备,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为确保安全,每只捕捞船作业人员不得超过4人。否则将按违规作业,给予处罚。
  (五)滇池开湖期间,西园隧道管理处要积极支持配合工作,为过往船只提供通行方便。
  七、加强渔政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为维护开湖捕捞和水产品收购、加工、运销的正常秩序,对违法、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未办理捕捞许可证擅自入湖捕捞的,一律视为偷捕,除责令其补办捕捞许可证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机动渔船入湖捕捞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二)非法设置使用禁用网具(绞盘、迷魂阵、虾笼、机制胶粘丝网和银鱼丝网等)进行捕捞的,没收船只、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证旗分开使用或证、旗不全者,均按无证捕捞论处。
  (六)违反作业时限规定捕捞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的,每次处以200—500元罚款;网具总长度超标的,没收超长部分,并处以5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全部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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