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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4年滇池开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2004年滇池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1.今年仍按优惠政策,每本捕捞证收取滇池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600元。
  2.西山区海口专业渔业社登记在册的31户专业渔户,今年按每本捕捞证400元的优惠价,收取滇池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3.“滇池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的工本费,即“证旗工本费”,仍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每套15元的标准收取。
  4.各乡镇、村(社)在办证时,不得另外向渔民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滇池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管理和使用
  滇池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由市滇池渔政监督管理处负责,使用市财政局核发的专用票据统一收取,专户存储,上缴财政。办证工作结束后,按“收支两条线”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滇管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可由市、县区两级渔政部门分配使用。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滇池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滇池水产品的购销管理
  (一)银鱼的收购、加工及运销管理
  1.银鱼的收购加工:根据滇池的银鱼资源可捕量,只允许沿湖县区具有冷冻加工技术、设备的单位、集体和市水产总公司下属有关单位收购经营。
  2.获准收购银鱼的单位,须由市滇池渔政监督管理处核发“滇池银鱼收购许可证”。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每证5000元的标准,收取“银鱼收购加工管理费”。
  3.获准收购银鱼的单位,须在指定的银鱼交售点挂牌亮证收购。交售点为:官渡区的星海、小河嘴、宝丰、王官,西山区的观音山、西华、白鱼口、海口,呈贡县的江尾、大河、新村、海晏、大湾,晋宁县的三合、团山、梁王、沙堤、河泊所、兴旺、昆阳码头、大河尾。
  4.渔民捕捞的银鱼产品,应交售给挂牌亮证的收购单位。价格由渔民与收购单位按质论价、公平交易,不得强买强卖。收购单位和渔民均不准在滇池水面进行交易活动。
  5.运往外地销售的滇池银鱼产品,须经商检部门检验,持产品合格证到市滇池渔政监督管理处申报登记,领取“滇池银鱼外运许可证”方能外运销售。
  (二)其它经济鱼类的购销管理
  1.银鱼以外的鲜活水产品,由渔民自由上市,但不得在滇池水面上交易。
  2.收购滇池干虾的单位、集体或个体经营者,须事先向市滇池渔政监督管理处申报登记,领取干虾收购许可证及外运证,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收购总值的10%,计收干虾外运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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