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2004年滇池开湖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4]71号)
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晋宁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滇池渔业资源,提高渔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及《
滇池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滇池2004年开湖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湖时间
开湖捕捞时间拟定2004年7月初,开湖期为两个半月。具体时间和有关规定由市滇池渔政监督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
(一)今年捕捞许可证的发放数量,可在2003年沿湖四县区的实发基数上适当增加,由市滇池渔政监督管理处统一调整安排。
(二)去年办有捕捞证的渔户,可持旧证换发新证。对在去年开湖及今年封湖禁渔期间,有严重违章记录的,不予换发和办理新证。
(三)捕捞船只、网具须经渔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办理新证。
(四)严格执行一船一本捕捞证、一面捕捞旗的配套使用制度,严禁证、旗分开使用。
(五)开湖前,沿湖四个县区各级政府及渔政管理部门,应抽调人员,在市滇池渔政监督管理处的安排和指导下,深入各村社宣传今年开湖捕捞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办证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保证办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三、捕捞网具、网目的规定及使用
(一)银鱼拖网:为保证银鱼质量,必须使用网目大于0.6厘米的人拖和风拖。严禁使用胶粘丝和银鱼丝网。
(二)拖虾网:网目为0.8厘米以上。
(三)捕大鱼丝网:网目为7厘米以上,网高3米以下,每证网总长不超过500米。
(四)捕白鱼单层漂网:网目为3.5厘米以上,网高2米以下,每证网总长不超过500米。
(五)为保护螺、蚌资源,严禁使用拖螺网捕捞螺、蚌。
四、滇池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