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4]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加强对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根据《昆明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昆政发〔2002〕18号),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照顾好离休干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各项工作。自2002年7月我市建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以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各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但一些部门和单位仍存在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重视不够、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扎扎实实落实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每一项政策措施,把离休干部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和考核我们工作的一项主要指标,切实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
二、加强统筹管理,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试行办法》(昆办通〔2003〕50号)精神,按照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实行单独筹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或挪用,要确保统筹资金的足额到位,确保及时拨付。
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季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老干部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不够支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时,应提高医疗统筹费标准或由财政负责解决。
特困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确实无力全额缴纳医疗统筹费的,应报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市老干部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关闭、破产企业和被私营、民营、外资企业收购兼并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