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高、增胖、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旅行体检、出境体检;预防性、保健性诊疗;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四)其他:院外会诊、病历工本、检查治疗加急、点名手术(会诊、护理)、优质优价(家庭医疗保健、特殊病房)、自请护士等。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保险费;性病治疗、戒毒治疗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因违法犯罪、酗酒、故意自伤、服毒、自杀、交通事故等所致医药费用。
(二)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三)特大自然灾害所致疾病,合作医疗基金无力承担的。
(四)使用《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药物目录》之外药品的费用。
(五)无有效转院手续住院治疗或在非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处方药品及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补偿标准
基金补偿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实行分段按比例累计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住院医药费报销的起付线为300元,封顶线为8000元。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参合农民患病需要转到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本市同等标准下降低5%。转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本市同等标准下降低10%。外出人员住院按在本市同等补偿标准的50%报销,并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
住院费用补偿比例
住院费用分段(元) 就诊医疗机构
镇卫生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300--3000 35﹪ 30﹪ 25﹪
3001--5000 40﹪ 35﹪ 30﹪
5001--10000 50﹪ 45﹪ 40﹪
10000以上 60﹪ 55﹪ 50﹪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补偿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