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统筹,总量控制,超支不补,节余转存的办法。
第十八条 参合农民患病需要到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持辖区定点卫生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经区合管办审核同意后转诊。
第十九条 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
第四章 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条 基金的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基金、住院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
(一)门诊基金:按年人均6元提取。用于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就医医药费用的补偿。超支不补,节余滚存。
(二)住院基金:人平均28元。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大病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三)风险储备基金:按年人均2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超过最高封顶线以上,但仍然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救助;用于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传染性疾病大流行等意外情况的应急。上年度合作医疗资金结余原则上转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储备基金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补偿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医药费的补偿。补偿包括: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普通床位费、常规检查费(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费(血、尿、大便、肝功能常规)等医药及检查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一)就(转)诊交通差旅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二)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健箱费、电炉费、煤汽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涤及门诊熬药费。
(四)膳食(含营养餐、药膳)费。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
(一)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血液透析、放疗、化疗、高压氧治疗、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
(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昂贵、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费用;假肢、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