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合农民当年缴费、当年受益,一年为一期。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简称《医疗证》),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委),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卫生、财政、人事、发展和改革、民政、农业、审计等部门领导和各区分管副区长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
合管委的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实施办法和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组织考核奖惩等。
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全称为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挂靠市卫生局,作为全市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市级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方案。
(三)对全市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审核、认定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利用及费用水平。
(五)负责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指导各区合管办开展合作医疗工作。
(七)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八)对各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用及传递。
(十)为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等。
(十一)承办市政府及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镇成立以主管副区长、副镇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分别简称区合管委、镇合管委),负责本区、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其职责是:负责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款的筹集及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负责合作医疗证的核发和医药费用的审核、补偿;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执行省、市合管委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督促信息管理系统发挥作用;对镇、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处理日常工作;完成省、市合管办交给的其他工作。
镇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合管办),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其职责是:负责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款的筹集;负责合作医疗证的核发和医药费用的审核;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执行省、市、区合管委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督促信息管理系统发挥作用;处理日常工作;完成省、市、区合管办交给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