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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启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必要时,向省请示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四)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八)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九)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并协调驻军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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