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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办法的通知

  8.境外机构、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自行在广州市举办的国际性会议(含学术研讨会),除会议规格特别高的以外,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9.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驻穗的工商、金融机构举办的开业仪式,重大项目签约仪式以及大型展销会等重要商务活动,可安排1位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必要时,也可安排市长和1位副市长出席,是否致辞视情况而定。一般性商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大型跨国公司的负责人来访,如对方要求又有交谈的必要,可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
  10.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举办或者承办的对外活动,可安排1位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必要时,也可安排市长出席;特别大型的对外活动,如国庆招待会、迎春招待会等,可安排市长和有关副市长出席。
  11.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台湾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分别归口市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办理了采访手续后,原则上由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接受采访;记者提出采访市长或者副市长的,报请市长、副市长本人同意后安排。
  12.市政府领导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市外事部门或者主办单位通知新闻单位按规定安排。
  13.以市政府名义组织或者举办的大型外事活动,如需在口岸开设专用通道,由主办单位提出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报送市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协调。
  14.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如计划邀请市长或者副市长率团出访,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团单位凭市政府的批复文件到市外事办办理出访的有关手续。其他领导的出访,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报批和请假手续。
  (二)内事活动。
  1.国务院各部、委副部级以上领导,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级以上政府领导,地级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来穗考察,由市府办公厅按照公务活动安排原则,提出参加会见、陪同考察和宴请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名单建议方案,报呈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安排(交际处承办)。其中,由省牵头接待的,按照省的接待要求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加有关活动。
  2.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考察和调研,根据需要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安排工作人员1至2人,与考察、调研内容相关的部门和所在区、县级市各安排1至2位领导陪同。陪同人员尽量集中乘车。
  3.国家有关部门在穗召开专题会议,按照会议的内容和会议的要求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加。其会议组织工作需我市政府配合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市府办公厅负责。
  4.重要节庆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以及全市综合性会议,应当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属市政府组织的,由市府办公厅负责。需要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的,属全市综合性会议的讲话稿由市府研究室牵头起草,各有关部门配合提供材料;属其他活动或者会议的讲话稿由相关单位起草,送市府研究室审核。
  5.全市性会议和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市直各部门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以及按规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会议或者活动,会议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府办公厅提交下一年度会议(活动)总体计划,列明会议和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规模、会期及活动时限、经费预算和是否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等,由市府办公厅协调、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计划外确需召开的会议或活动,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由会议承办单位制订详细工作方案送市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会议或活动中有涉外(或涉港澳台)活动内容的,该部分活动的安排按本办法“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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