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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办法的通知

  2.呈批。
  需市长审批的紧急公文,可直接呈秘书长批示后呈市长审批,事后及时补呈相关副市长。如市长出差,经秘书长(或者委托副秘书长)批示后直接呈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审批,事后及时补呈市长、相关副市长。
  需呈多位副市长审批的紧急公文,经市府办公厅领导审核后可直接呈分管的副市长,事后补呈相关的副市长。
  需呈送一位副市长审批的紧急公文,市府办公厅领导审核后可直接呈批。
  已明确主办部门的紧急公文,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的同时,通知主办部门。
  三、公务活动
  市政府公务活动分为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和内事活动,其活动安排按内事服从外事、对口负责接待、对等安排的原则办理。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在公休日安排公务活动。
  (一)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
  1.以市政府名义组织或举办的外事活动以及同港澳官方的交往、侨务活动、台务活动,分别归口市外事办、侨办、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大涉台交流活动及台湾上层人士参与的活动按涉台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由市政府各部门主办的外事、侨务、台务活动中需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如会见、宴请、签字等,由主办部门专项分别报送市外事办、侨办、台办(附接待计划或者活动方案),市外事办、侨办、台办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厅(秘书处承办)按公文处理程序呈批。各单位不得绕开归口部门自行联系市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
  外国及港、澳官员因私来访,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
  2.中央、省政府邀请的副部长级以上外宾及港、澳高层官员访问广州,根据省外事办的接待计划要求,相应安排市长或者副市长参加迎送、会见、宴请或出席其中的重要活动或者全程陪同。
  3.市政府邀请来访的正、副部级外宾以及友好城市、友好合作交流城市的市长,由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以及对口部门领导出面迎送,安排市长或者1位副市长出面会见和宴请,并视需要安排全程陪同或者出席其中的重要活动。市政府邀请来访的友好城市、友好合作交流城市的副市长,由副秘书长或者对口部门领导迎送、陪同,安排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会见和宴请,必要时,亦可安排市长会见和宴请。
  4.国家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外国驻穗总领事馆等渠道邀请来访的正、副部级外宾、驻华大使以及国外省(州)长、大城市市长访问广州,可视需要安排市长或者1位副市长会见和宴请;驻华公使和副省(州)长、副市长及规格相当的外宾,原则上由对口部门领导出面接待,必要时,可安排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副秘书长出面接待。
  5.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华侨侨领等来访,如有要求又有可谈内容,或者上级机关建议,可安排1位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副秘书长出面会见和宴请;必要时,亦可安排市长出面会见和宴请。对广州建设有突出贡献的荣誉市民,可安排市长或者1位副市长出面接待。
  6.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大城市邀请的外国地方政府或者高级商务代表团顺访广州时,可视需要安排市长或者副市长出面会见和宴请。对于一般性团组,原则上不予安排。
  7.各国驻穗总领事馆、名誉领事馆为本国举办的庆典活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体育友好往来和国际大型文体活动,可安排1位副市长出席。各国驻广州总领事到、离任,安排市长或者副市长接见;各国驻穗总领事有事要拜会市政府,一般情况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部门领导出面接待,必要时可由副市长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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