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区、县级市政府,各部门收到交办(或者征求意见)的公文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转请市有关部门牵头协调或者转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若分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若需有关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提出综合意见的,牵头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急件、急件按规定时限回复。
(三)公文审批。
1.报送市政府审批、办理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来文所涉及的市政府领导分工及公文签发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及拟呈送审批的市政府领导,经市府办公厅领导审核后逐级呈批。
2.以市政府名义公布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人员职务任免、提交报告,由市长签署。
3.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者平行文,由市长或者由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4.以市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和《穗府信息专报》,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者核报市长签发。
5.以市政府或者市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6.来文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或者市政府已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经市府办公厅领导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后,可以直接转给市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7.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审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和同意拟办意见。若呈批表上领导批示意见不一致,职务最高的领导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谁的意见和哪一点意见。
8.呈送审批的特急件,即呈即批;急件尽快批出;批出后领导秘书应当即送回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平件,市府办公厅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批出,市政府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批出,领导秘书在领导批出后1个工作日内送回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如市政府领导外出不能及时审批的,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报告秘书长,由秘书长决定是否改送其他领导审批。
(四)批办文电的处理。
1.由市府办公厅呈报市政府领导阅批的文电、信息等,阅批后退回相关业务处(室)处理,领导秘书一般不要将领导批示原件或者复印件直接转给有关单位。
2.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交办而主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公文,凡是领导有批示的,领导秘书应当将领导批示退市府办公厅,由市府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后送相关业务处(室)处理。主送市政府并应领导本人要求同时抄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应当由市府办公厅按办文程序拟办呈批;如领导先作批示,领导秘书应当将领导批示件退市府办公厅并案办理。
3.市政府领导对自收文(电)的批示,需要办理的,交由市府办公厅处理;领导之间传阅的,由领导秘书负责传递。
4.领导批示纳入督办程序的,督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批示的领导报告。
(五)上级公文的办理。
1.上级下发的需各区、县级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周知或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政策性文件,由市府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后转相关业务处(室)拟办分送。
2.需征求意见的上级公文,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厅领导阅批后,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