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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办法的通知

  2.报送市政府、市府办公厅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意见。
  3.报送市政府、市府办公厅的公文,应当注明来文单位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其中,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批、审定的公文,应当写明并附上有关文件依据。
  4.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批、审定的公文,一般不抄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秘书收到不是领导交办而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审批的公文后,应当转市府办公厅处理。
  5.凡由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说明市政府领导的交办意见,如有领导批示的,应当随文附上批示复印件。
  6.除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府办公厅一般不受理越级报送的公文。
  7.紧急公文,应当在公文版头标注“特急件”或者“急件”,并明确办理时限。
  (二)公文登记与拟办。
  1.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厅秘书处统一受理登记和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特急件(必须在24小时内办结的紧急公文),在30分钟内完成入口登记和分送;
  急件(除特急件外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紧急公文),在60分钟内完成入口登记和分送;
  平件,上午12时前收到的,当天下午5时前全部登记和分送完毕;下午收到的,下班前登记和分送完毕;下午5时30分后收到的,第二天上午9时前登记和分送完毕。
  2.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收到公文后,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或者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拟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转市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阅。
  普通呈阅件,或者内容简单不需补充材料和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请示件,或者不需征求部门意见的请示件,在1个工作日内拟办呈批;需修改的发文代拟稿,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并呈批;请示内容比较复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或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在半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提出要求,并在收到补充材料后或者情况了解清楚后1个工作日内拟办呈批;需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的,在1个工作日内转出。部门意见回复后,意见相对统一的,在1个工作日内呈批;部门意见分歧较大,需进一步协调的,在3个工作日内呈批。
  特急件、急件分别在2小时和4小时内完成拟办并呈批;需市府办公厅草拟文稿的,按照领导指定的时间完成。
  特提密码电报在30分钟内拟办呈批;明传电报视紧急程度按特急件和急件时限拟办呈批。
  会议纪要由市府办公厅负责拟稿的,平件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拟稿呈批;紧急的,按领导指定的时间完成。由部门代拟文稿的,市府办公厅在收到代拟稿后2个工作日内拟办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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