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议题的范围与确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范围主要是:
(1)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指示和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
(2)讨论决定市政府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的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4)审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命令、决定、公告和重要的通告、通知等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5)讨论决定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干部任免和奖惩事项;
(6)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当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2.出席和列席人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府办公厅,市计委、经委、商业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建委、交委、农业局、外经贸局、统计局、法制办和市府研究室的负责人为相对固定列席人员;与议题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讨论;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专家学者列席有关议题讨论。
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是本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行政主要领导确实不能与会的,应当报告市府办公厅,并安排本部门其他领导参加。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带助手,议题主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带助手的,需事先征得市府办公厅同意。
3.会议组织。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由综合督查处承办。主要任务是准备议题材料,提出开会时间建议并呈批,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的领导,准备会场并做好会场服务等。
市长批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及时将市长的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主办部门;议题主办部门应当按要求做好议题准备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送达市府办公厅。市长同意安排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后,市府办公厅一般应当将会议通知连同会议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分送与会人员。
4.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草拟、呈批、印发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具体按本办法“公文”部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5.会议报道。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内容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长或秘书长决定,具体由市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新闻信息处承办)。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事项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议题的范围与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范围主要是:
(1)市长认为有必要主持研究布置的重要工作事项;
(2)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的分管工作范围且因情况复杂、需由市长主持研究决定的事项;
(3)分管副市长认为在其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提请市长研究决定的事项;
拟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市长审批确定;也可由市长口头指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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