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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2004)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特征、资源和环境评价、海岛功能定位、利用现状、利用保护规划及生态景观规划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规划为暂不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环境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在规划为暂不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严禁采石、挖砂、取土、耕作、狩猎、砍伐、开垦、围垦、饲养、养殖、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损害海岛地形、地貌等影响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十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破坏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的损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利用无居民海岛:
  (一)与本市海洋功能区划、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相抵触的;
  (二)破坏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环境、资源、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三)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及其他不利于港口建设发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利用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利用无居民海岛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及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三)利用方案和总平面布局;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方案。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位置、面积、用途、利用方式、使用期限及利用项目的名称、投资总额、资金来源等内容;前款第(五)项规定的保护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植被保护、废弃物处置、地形地貌和岸线保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的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土地、规划、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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