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的申报条件按照不同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申报条件执行。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自学达到初级职业资格水平,可申报初级职业资格(技能)培训。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本部门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正规中级职业资格培训,或经评估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中级职业资格(技能)培训。
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正规高级职业资格培训、高级技校毕业,可申报高级职业资格(技能)培训。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毕(结)业生,可根据招收对象确定申报相应职业资格(技能)培训。
4、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备申报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培训。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具备申报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培训。
6、参加国家、部(省)级技术比赛获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卫生部或省卫生厅批准,可参加高一级职业资格培训。
7、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晋升等级的培训、鉴定或考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六、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参加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由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理论考核和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未尽事宜按
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卫生部人事司关于印发《
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卫人工发(2000)第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地点等有关具体事项由“培训基地”另行通知。地址:厦门市公园西路6号,联系电话:2138002。
厦门市卫生局
二00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