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厦卫人[2004]232号)
各区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04年5月18日批复,同意认证厦门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为《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卫职鉴字(2004)3号],该“培训基地”在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和卫生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有关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域内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基地”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推进毕业生学生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促进学生就业。同时,大力推进卫生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规范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培养和造就更多优秀的技能型人才。
二、“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招生、报名和培训工作;
2、协助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学员的鉴定申请,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3、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参加考核和鉴定;
4、协助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证书;
三、“培训基地”开展下列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护理、病案、配膳、医院收费、卫生检验、西药药剂、中药药剂、消毒、防疫、妇幼保健、医用气体、口腔修复、医院污水处理、医学实验动物饲养国家职业资格和反射疗法师职业资格。
四、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对象包括:
1、卫生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卫生职业技术培训班毕(结)业生;
2、卫生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3、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4、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方能上岗或自愿参加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人员;
五、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