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转外就医管理:
(一)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把握转外就医标准,认真填写转外就医建议书,明确转外理由、转外就医的医院和检查治疗项目。
(二)除第二条第三款以外原则上只限转一所三级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三)转外就医治疗时限不得超过60天,超过上述时间,因病情需要,继续在转入医院治疗的,必须由转入医院出具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四)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期间医保IC卡处于冻结状态,即不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第五条 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结算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10%,其余90%按《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
二十三、
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支付。
(二)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治疗终结后凭转入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总清单,疾病证明(或出院小结)、转外就医建议书以及本人医保IC卡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结算。
(三)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期间跨医保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按年度结清医疗费并分别开具收费票据,分别打印费用清单按不同医保年度进行结算。
(四)参保人员未经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准,擅自到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必须严格执行《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根据《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