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