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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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