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0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在我省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在我省境内从事评估活动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审查资产评估资格,监督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指导和监督评估行业协会等工作。
第二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才能实施相应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 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必须与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评估基准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评估目的、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评估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