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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32.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按照企业分流富余职工的办法妥善安置。
  33.转制后,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收入水平,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出资人授权企业根据当地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经济效益决定。企业可根据各自经营特点,制定工资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工资制度,根据职工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适当拉开差距。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已实行股权多元化的,应在董事会设立专门机构,设计合理的员工薪酬制度。
  34.企业可探索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把经营者与职工的收入分配分开考核。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对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场机制,并由董事会决定;国有控股及国有独资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要按国家和省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5.对现有工资性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36.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对转制后的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
  八、社会保障政策
  37.凡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待遇。
  转制后为企业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转制前已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办法,实行医疗补助,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转制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由成本费用列支,财政不再负担。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政策规定,由单位、财政分别负担;转制后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从单位成本费用列支,财政不再负担。
  38.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应按企业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有关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做好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9.转制前已经离退休(含提前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劳社部发[2002]5号文及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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