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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4.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实行专项服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须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25.积极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实现我省文化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放宽组建集团的条件,文化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企业且整个集团注册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私营企业集团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组建企业集团。集团名称可以不反映地区和行业特点,由母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集团登记。
  26.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凡从事文化开发、经营的文化企业,申办公司注册资本只需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从事以上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不受资金限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1/2(私营企业不低于10%)。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登记机关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云南”字样。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利用国家软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
  27.国有文化企业转制后,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有事业法人。
  28.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40%,或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29.长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难以为续的国有文化企业单位,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破产,按照企业破产法规执行。
  30.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外,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价格。
  七、人员分流和收入分配政策
  31.对本政策发文执行之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或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转制时保留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变,津补贴按退休人员处理,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云科发[2000]003号文件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参照该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并享受规定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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