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的非盈利性公共文化设施(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文物保护设施、文化馆、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盈利性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应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第11号令),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文化设施用地应统一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在旧城改造中,政府应结合城市规划,优先保证被拆除文化设施的恢复建设。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应优先保证文化设施建设所需用地。
国有文化单位采取“退二进三”和易地搬迁改造等方式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先征后返”的方式优先返还文化单位专项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20.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对应该实行有偿使用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享受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
21.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统一体系,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文化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需要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核销等工作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可派驻监事会。授权经营企业原有行政管理和党的领导关系不变。原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国有净资产作为国有资本投入经营。授权企业对所属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文化事业单位中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和商业运作项目可参照实行。
22.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可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
23.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和广播影视单位,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存货作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不做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转制后,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
六、工商管理和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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