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在自有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以及书报刊印刷,按13%的税率或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2.经国家批准成立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演艺、电影、体育等集团,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或转制组建的报业、出版、发行、书报刊印刷、广电、电影、放映、演艺、体育等文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征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在2008年底以前,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电子出版物、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13.文化产品出口可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4.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5.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加快科技进步,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单位提供的文化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收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6.对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允许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17.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或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内扣除。
四、土地政策
18.依法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用地,并降低相关费用。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