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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单位,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由财政按转制前核拨的补助数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对已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单位或各类文化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方式承担的公益性任务,财政视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民办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举办的公益性活动,财政视情况可给予适当补贴。
  二、投融资政策
  5.重点公益性文化建设项目,应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鼓励自筹资金进行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有困难的单位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公益性文化事业。
  6.党报、党刊、电台和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性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专业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7.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独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或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我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文化企业,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经济政策。
  8.积极设立各级文化基金,拓宽基金来源渠道,通过吸纳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捐助、赞助,提取适当彩票收入、文化税收返还等措施,不断扩大基金规模。继续做好体育彩票发行工作,完善彩票政策,积极探索发行文化产业其他彩票的可行性。通过股份制改造已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三、税收政策
  9.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种文化企业,在税收减免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10.对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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