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
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0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文产办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文产办)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完善文化产业政策的精神,根据《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纲要》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政策
1.继续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的各项规定。
随着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促进文化事业发展。
2.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重点文化事业发展。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重点倾斜。
3.各级财政视财力安排一定专款,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给予重点扶持。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4.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按文化单位不同性质,逐步采取贴息和事业补助等方式,实行不同的财政供给模式。
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展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波台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全额供给,确保人员经费和必要的机构运转经费;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中从事非盈利的宣传编辑工作人员经费实行全额供给,经营性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采取过渡期财政补助方式,逐步推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