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开要采取村民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要建立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公共场所,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要做到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末公开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等情况。财务公开的账目要真实明细,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查。
财务公开后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建议,要及时予以采纳。对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项,应当坚决予以纠正。要在抓好全面公开、定期公开的基础上,针对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公开,不断提高财务公开质量。
大力推进民主理财制度。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要不断拓展和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业务,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定期进行全面审计的同时,重点抓好农村集体负债、集体资本金、资产收益及“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的审计,对发包及上缴款、“一事一议”筹资款、土地征用费及专项集资款等,要定期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其筹资和支出的合法性,杜绝非法立项、隐瞒截留、挤占平调等现象的发生。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专项审计,严格执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处罚力度。各项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债务
对于历史形成的农村集体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类研究解决办法。总的原则是:既不能让国家全部背起来,也不能在税费改革中搭车收取。该清偿的清偿,该剥离的剥离,能核销的核销。各地区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款。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采取先挂帐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对由村直接借贷形成的历史债务,凡不是为农民办事的,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不得转嫁给农民负担。实属为农民办事,并且借贷时经集体民主讨论通过的,采取以下主要途径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组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消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乡、村、组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组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各级要制定办法措施,防止不合理新债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