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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9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财务及资产管理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合理、不合法支出增加,收入不入帐,公款私存、挥霍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集体资产流失较为严重,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逐年增加,农村财务公开质量低,违纪案件逐年增多。这些问题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的管理。为此,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性质,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收入和支出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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