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独生子女农转非,其父母未农转非的,对其父母和独生子女可以继续给予有关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凭证给予奖励。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一次性奖金和教育“三免费”的经费,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80%,州市和县级财政承担20%;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和县级财政承担50%。养老生活补助的经费,除由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所需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一次性奖金、教育“三免费”在该专户内实行分账核算。
奖励经费实行预拨制。县级以上财政必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预算的奖励经费拨付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结算后年度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一次性奖金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教育“三免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升学加分优先录取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免除筹资、筹劳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兑现。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厅另行制定。养老生活补助的兑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兑现或刁难。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已给予奖励的农业人口夫妻,经批准再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且现有子女数超过一个的,应退回一次性奖金,不再继续给予有关奖励。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已给予奖励的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再生育或违法收养孩子的,依照《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