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年满60周岁以后直至其亡故,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700元,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75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现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从本规定开始实施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五条 农业人口育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后放弃再生育的;
(三)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恢复生育能力而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只养育这一个孩子的;
(四)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后,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死亡,另一个子女未满14周岁且不再生育的。
第六条 农业人口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一)再婚前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并依法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
第七条 农业人口夫妻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单亲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第八条 农业人口夫妻在其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及其子女给予“奖优免补”的奖励;在子女年满14周岁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可以给予“免、补”的奖励,对其子女可以给予“优、免”的奖励。
第九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户籍不属我省的一方,不按本规定给予奖励。户籍属我省的一方,可以给予“奖、免、补”的奖励,其中一次性奖金按500元发放。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户籍属我省的,可以给予“优、免”的奖励。
农业人口夫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有关手续后,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对其独生子女和存活方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第十条 农业人口家庭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农转非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农转非的,对该夫妻及其独生子女从农转非之月起,停工有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