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少生、优生,降低生育水平,根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国家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及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享受养老生活补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属农业户口并登记在村(居)民委员会,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
本规定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符合《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条件的人口。
第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子女,给予下列“奖优免补”的奖励:
奖:一次性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金1000元。
优:独生子女小学毕业升本县(市、区)初中时,在未“普九”的地方,加20分优先录取;初中毕业报考本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优先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优先录取;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给予加20分优先录取。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免:免除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一费制”后,免除“一费”)。独生子女16周岁前,免除其父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