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7.进一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着力解决管理体制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县级政府要切实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对校长和教师人事、工资进行统筹管理。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8.从2004年起,省级财政支出中教育专款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农村教育。地(州、市)、县两级财政也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财政支出中教育专款的增量部分也应主要用于农村教育。地(州、市)级政府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帮助财政困难县增强农村教育经费保障能力。
  9.农村税费改革中,要切实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的“三保”要求。要逐县核定“三保”所需财力。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省定标准足额拨付,补足实行“一费制”后农村学校公用经费缺口。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应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逐步化解县乡教育债务。
  10.2007年之前,每年继续筹措5亿元资金,每年排除80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地(州、市)、县两级财政也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投入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
  11.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考试和其它任何办法招收择校学生。坚持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并积极稳妥地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推行。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听证、公示、教育乱收费举报、学校收费巡查制度。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适时合理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坚持实行校务公开,强化监督,建立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防治教育腐败。
  三、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长效机制
  12.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对口支援、勤工俭学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长效机制。到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有效救助,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3.继续对边境乡镇,以及7个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和藏族聚居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实行“三免费”教育,并逐步将范围扩大到25个边境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贫困学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